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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需求的咨询,财政部答复都在这了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142次

采购需求直接决定采购活动成败。具体而言,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中国招标》记者汇总梳理了财政部网站关于采购需求的网友留言咨询及答复,希望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借鉴。

Q1

请问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一项目的采购?是否需要回避?



A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做出禁止性规定。


Q2

在货物(设备)招标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或设备核心组件的3个或3个以上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按参照或相当于上述品牌或档次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Q3

关于同一个项目多个分包采购的问题需咨询:采购人将多项采购内容编制成一个采购计划,然后一起委托代理机构作为同一个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并根据采购内容将项目拆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采购需求、评分细则、合同签订和支付要求均不相同。请问:1.采购人是否可以这样组项目分包,并分别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2.采购人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供应商有能力参与两个项目,但如果采购人这样要求,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A


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并制定采购文件。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Q4

在非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按照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这种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有要求吗,是否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指定的网址(如政府采购网)还是公开的网站都行,如果发布后没有收到供应商调查询价的回复,是否可以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名义直接向多家潜在的供应商发函进行询价来实施这个市场调查呢?


A


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市场调查方式。



Q5

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品种(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种),具体需求数量不能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每天按当日需求配送,根据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如果属于货物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A


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Q6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A


“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Q7

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可否将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符合性证明材料?例如,采购某理化板要求提供高关注度物质检测报告(欧盟标准)。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A


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相关的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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